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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君书 › 说民第五
商君书 / 传世24篇 · 电子参考本

传世正文

说民第五

商鞅及其后学相关材料 · 7段 · 原文阅读

简体阅读:仅转换字形,来源原文保持不变。

本章暂未配白话释义,原文使用完整宽度呈现。

01

辩慧,乱之赞也;礼乐,淫佚之征也;慈仁,过之母也;任誉,奸之鼠也。乱有赞则行,淫佚有征则用,过有母则生,奸有鼠则不止。八者有群,民胜其政;国无八者,政胜其民。民胜其政,国弱;政胜其民,兵彊。故国有八者,上无以使守战,必削至亡;国无八者,上有以使守战,必兴至王。

02

用善,则民亲其亲;任奸,则民亲其制。合而复之者,善也;别而规之者,奸也。章善则过匿,任奸则罪诛。过匿则民胜法,罪诛则法胜民。民胜法,国乱;法胜民,兵彊。故曰:以良民治,必乱至削;以奸民治,必治至彊。

03

国以难攻,起一取十;国以易攻,起十亡百。国好力,曰:「以难攻」;国好言,曰:「以易攻」。民易为言,难为用。国法作民之所难,兵用民之所易,而以力攻者,起一得十。国法作民之所易,兵用民之所难,而以言攻者,出十亡百。

04

罚重,爵尊;赏轻,刑威。爵尊,上爱民;刑威,民死上。故兴国行罚则民利,用赏则上重。法详则刑繁,法简则刑省。民不治则乱,乱而治之又乱。故治之于其治,则治;治之于其乱,则乱。民之情也治,其事也乱。故行刑,重其轻者;轻者不生,则重者无从至矣。此谓「治之于其治」也。行刑,重其重者,轻其轻者;轻者不止,则重者无从止矣。此谓「治之于其乱」也。故重轻,则刑去事成,国彊;重重而轻轻,则刑至而事生,国削。

05

民勇,则赏之以其所欲;民怯,则刑之以其所恶。故怯民使之以刑,则勇;勇民使之以赏,则死。怯民勇,勇民死,国无敌者必王。民贫则弱,国富则淫;淫则有虱,有虱则弱。故贫者益之以刑,则富;富者损之以赏,则贫。治国之举,贵令贫者富,富者贫。贫者富,富者贫,国彊。三官无虱,国彊;而无虱久者,必王。

06

刑生力,力生彊,彊生威,威生德,德生于刑。故刑多则赏重,赏少则刑重。民之有欲有恶也,欲有六淫,恶有四难。从六淫,国弱;行四难,兵彊。故王者刑于九,而赏出一。刑于九,则六淫止;赏出一,则四难行。六淫止,则国无奸;四难行,则兵无敌。民之所欲万,而利之所出一。民非一则无以致欲,故作一。作一则力抟,力抟则彊;彊而用,重彊。故能生力,能杀力,曰:「攻敌之国」,必疆。塞私道以穷其志,启一门以致其欲,使民必先其所恶,然后致其所欲,故力多。力多而不用则志穷,志穷则有私,有私则有弱。故能生力,不能杀力,曰:「自攻之国」,必削。故曰王者国不蓄力,家不积粟。国不蓄力,下用也;家不积粟,上藏也。

07

国治:断家王,断官彊,断君弱。重轻刑去,常官则治。省刑要保,赏不可倍也。有奸必告之,则民断于心。上令而民知所以应,器成于家而行于官,则事断于家。故王者刑赏断于民心,器用断于家。治明则同,治暗则异。同则行,异则止。行则治,止则乱。治则家断,乱则君断。治国贵下断,故以十里断者弱,以五里断者彊,家断则有余,故曰日治者王。官断则不足,故曰夜治者彊。君断则乱,故曰宿治者削。故有道之国,治不听君,民不从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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