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六
论俭约第十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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贞观元年,太宗谓侍臣曰:「自古帝王凡有兴造,必须贵顺物情。昔大禹凿九山,通九江,用人力极广,而无怨讟者,物情所欲,而众所共有故也。秦始皇营建宫室,而人多谤议者,为徇其私欲,不与众共故也。 朕今欲造一殿,材木已具,远想秦皇之事,遂不复作也。古人云:『不作无益害有益。』『不见可欲,使民心不乱。』固知见可欲,其心必乱矣。至如雕镂器物,珠玉服玩,若恣其骄奢,则危亡之期可立待也。自王公以下,第宅、车服、婚嫁、丧葬,准品秩不合服用者,宜一切禁断。」 由是二十年间,风俗简朴,衣无锦绣,财帛富饶,无饥寒之弊。
贞观二年,公卿奏曰:「依《礼》,季夏之月,可以居台榭。今夏暑未退,秋霖方始,宫中卑湿,请营一阁以居之。」 太宗曰:「朕有气疾,岂宜下湿?若遂来请,糜费良多。昔汉文将起露台,而惜十家之产,朕德不逮于汉帝,而所费过之,岂为人父母之道也?」 固请至于再三,竟不许。
贞观四年,太宗谓侍臣曰:「崇饰宫宇,游赏池台,帝王之所欲,百姓之所不欲。帝王所欲者放逸,百姓所不欲者劳弊。孔子云:『有一言可以终身行之者,其恕乎!已所不欲,勿施于人。』劳弊之事,诚不可施于百姓。朕尊为帝王,富有四海,每事由己,诚能自节,若百姓不欲,必能顺其情也。」 魏征曰:「陛下本怜百姓,每节己以顺人。臣闻『以欲从人者昌,以人乐己者亡。』隋炀帝志在无厌,惟好奢侈,所司每有供奉营造,小不称意,则有峻罚严刑。上之所好,下必有甚,竞为无限,遂至灭亡。此非书籍所传,亦陛下目所亲见。为其无道,故天命陛下代之。陛下若以为足,今日不啻足矣; 若以为不足,更万倍过此,亦不足。」 太宗曰:「公所奏对甚善。非公,朕安得闻此言?」
贞观十六年,太宗谓侍臣曰:「朕近读《刘聪传》,聪将为刘后起䳨仪殿,廷尉陈元达切谏,聪大怒,命斩之。刘后手疏启请,辞情甚切,聪怒乃解,而甚愧之。人之读书,欲广闻见以自益耳,朕见此事,可以为深诫。比者欲造一殿,仍构重阁,今于蓝田采木,并已备具,远想聪事,斯作遂止。」
贞观十一年,诏曰:「朕闻死者终也,欲物之反真也; 葬者藏也,欲令人之不得见也。上古垂风,未闻于封树; 后世贻则,乃备于棺椁。讥僭侈者,非爱其厚费; 美俭薄者,实贵其无危。是以唐尧,圣帝也,谷林有通树之说; 秦穆,明君也,橐泉无丘陇之处。仲尼,孝子也,防墓不坟; 延陵,慈父也,嬴、博可隐。斯皆怀无穷之虑,成独决之明,乃便体于九泉,非徇名于百代也。洎乎阖闾违礼,珠玉为凫雁; 始皇无度,水银为江海; 季孙擅鲁,敛以玙璠; 桓魋专宋,葬以石椁,莫不因多藏以速祸,由有利而招辱。玄庐既发,致焚如于夜台; 黄肠再开,同暴骸于中野。详思曩事,岂不悲哉?由此观之,奢侈者可以为戒,节俭者可以为师矣。朕居四海之尊,承百王之弊,未明思化,中宵战惕。
虽送往之典详诸仪制,失礼之禁著在刑书,而勋戚之家多流遁于习俗,闾阎之内或侈靡而伤风,以厚葬为奉终,以高坟为行孝,遂使衣衾棺椁极雕刻之华,灵輀冥器穷金玉之饰。富者越法度以相尚,贫者破资产而不逮,徒伤教义,无益泉壤,为害既深,宜为惩革。其王公以下,爰及黎庶,自今以后,送葬之具有不依令式者,仰州府县官明加检察,随状科罪。在京五品以上及勋戚家,仍录奏闻。」
岑文本为中书令,宅卑湿,无帷帐之饰。有劝其营产业者,文本叹曰:「吾本汉南一布衣耳,竟无汗马之劳,徒以文墨致位中书令,斯亦极矣。荷俸禄之重,为惧已多,更得言产业乎?」 言者叹息而退。
户部尚书戴胄卒,太宗以其居宅弊陋,祭享无所,令有司特为之造庙。
温彦博为尚书右仆射,家贫无正寝,及薨,殡于旁室。太宗闻而嗟叹,遽命所司为造,当厚加赙赠。
魏征宅内,先无正堂。及遇疾,太宗时欲造小殿,而辍其材为征营构,五日而就。遣中使赍素褥布被而赐之,以遂其所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