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贞观政要 › 论赦令第三十二
贞观政要 / 十卷正文 · 分节电子本

卷八

论赦令第三十二

吴兢 · 4段 · 原文阅读

本章已为4段核对句读和整理分段;沿用原有标点,保留原始录文。

录文待核:本章沿用既有标点,按君臣对话、奏疏及论述层次整理分段;保留原录用字与跨段发言。不是逐字影印精校,疑难未猜改。

句读说明与参考

标点、分行及原录附注的展开方式为本站整理,保留当前版本用字,不以其他本正文替换。句读供阅读参考,未作逐字古刻精校;不等同教师审定或现代白话释义。

本书阅读版由本站依当前版本原录补充句读与分段,未套用其他版本正文;夹注、底本用字及疑字保持原录,不作教师审定或现代精校。

简体阅读:仅转换字形,来源原文保持不变。

本章暂未配白话释义,原文使用完整宽度呈现。

01

贞观七年,太宗谓侍臣曰:「天下愚人者多,智人者少,智者不肯为恶,愚人好犯宪章。凡赦宥之恩,惟及不轨之辈。古语云:『小人之幸,君子之不幸。』『一岁再赦,善人喑哑。』凡『养稂莠者伤禾稼,惠奸宄者贼良人』。昔『文王作罚,刑兹无赦。』又蜀先主尝谓诸葛亮曰:『吾周旋陈元方、郑康成之间,每见启告理乱之道备矣,曾不语赦。』故诸葛亮治蜀十年不赦,而蜀大化。梁武帝每年数赦,卒至倾败。夫谋小仁者,大仁之贼。故我有天下以来,绝不放赦。今四海安宁,礼义兴行,非常之恩,弥不可数,将恐愚人常冀侥幸,惟欲犯法,不能改过。」

02

贞观十年,太宗谓侍臣曰:「国家法令,惟须简约,不可一罪作数种条。格式既多,官人不能尽记,更生奸诈,若欲出罪即引轻条,若欲入罪即引重条。数变法者,实不益道理,宜令审细,毋使互文。」

03

贞观十一年,太宗谓侍臣曰:「诏令格式,若不常定,则人心多惑,奸诈益生。《周易》称『涣汗其大号』,言发号施令,若汗出于体,一出而不复也。《书》曰:『慎乃出令,令出惟行,弗为反。』且汉祖日不暇给,萧何起于小吏,制法之后,犹称画一。今宜详思此义,不可轻出诏令,必须审定,以为永式。」

04

长孙皇后遇疾,渐危笃。皇太子启后曰:「医药备尽,今尊体不瘳,请奏赦囚徒并度人入道,冀蒙福祐。」 后曰:「死生有命,非人力所加。若修福可延,吾素非为恶者; 若行善无效,何福可求?赦者国之大事,佛道者,上每示存异方之教耳,常恐为理体之弊。岂以吾一妇人而乱天下法?不能依汝言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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