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 · 象数易理篇之一
一字占至十一字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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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
一字为太极未判。如草书,混沌不明,不可得卦。如楷书,则取其字画,以左为阳画,右为阴画。居左者看几数,取为上卦。居右者看几数,取为下卦。又以一字之阴阳,全画取爻。「彳」、「丿」,此为左者;「一」、「乙」、「、」此为右者。
02
二字为两仪平分。以一字为上卦,一字为下卦。
03
三字为三才。以一字为上卦,二字为下卦。
04
四字为四象。平分上下为卦。又四字以上,不必数画数,只以平仄声音调之。平声为一数,上声为二数,去声为三数,入声为四数。
05
五字为五行。以二字为上卦,三字为下卦。
06
六字为六爻之集。平分上下为卦。
07
七字为齐七政。以三字为上卦,四字为下卦。
08
八字为八卦定位。平分上下为卦。
09
九字为九畴之义。以四字为上卦,五字为下卦。
10
十字为成数。平分上下为卦。
11
十一字以上至于百字,皆可起卦。但十一字以上,又不用平仄声音调之,止用字数。如字数均平,则以半为上卦,以半为下卦。又合二卦总数取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