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 · 象数易理篇之一
为人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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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
凡为人占,其例不一。或听语声起卦,或观其人品,或取诸身,或取诸物,或因其服色,触其外物,或以年月日时,或以书写来意。
02
又听其语声者,如或一句,即如其字数分之起卦,如说两句,即用先一句为上卦,后一句为下卦。语多,则但用初听一句,或末后所闻一句。余句不用。
03
观其人品者,如老人为乾,少女为兑之类。
04
取诸其身者,如头动为乾,足动为震,目动为离之类。
05
取诸其物者,如人手中偶有何物,如金玉及圆物之属为乾,土瓦及方物之属为坤之类。
06
因其服色者,如其人青衣为震,赤衣为离之类。
07
触其外物者,起卦之时见水为坎卦,见火为离卦之类。
08
年月日时,如观梅之类推之。
09
书写来意者。其人来占,或写来意,则以其字占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