正文四十章
刑第三十六
周敦颐原文与朱熹古注依来源合排;附录中的张伯行题识按原书保留。
本章暂未配白话释义,原文使用完整宽度呈现。
01
天以春生万物,止之以秋。物之生也,既成矣,不止则过焉,故得秋以成。圣人之法天,以政养万民,肃之以刑。民之盛也,欲动情胜,利害相攻,不止则贼灭无伦焉。故得刑以治。
02
〈意与十一章略同。〉
03
情伪微暧,其变千状。茍非中正、明达、果断者,不能治也。讼卦曰:「利见大人」,以「刚得中」也。噬嗑曰:「利用狱」,以「动而明」也。
04
〈中正,本也;明断,用也。然非明则断无以施,非断则明无所用,二者又自有先后也。讼之中,兼乎正;噬嗑之明,兼乎达。讼之刚,噬嗑之动,即果断之谓也。〉
05
呜呼!天下之广,主刑者民之司命也。任用可不慎乎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