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八论
一、用神分类定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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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用神分类定例
02
凡占祖父母、父母、师长、家主、伯叔、姑姨,与我父母同辈与父母年若之亲友,及墙城、宅舍、舟车、衣服、雨具、求雨、细布、毡货、章奏、文章、馆室,俱以父母爻为用神。
03
凡占功名、官府、雷电、鬼神、丈夫、夫之兄弟同辈及夫之相与朋友,乱臣、盗贼、邪祟、忧疑、病症、尸首、逆风,俱以官鬼爻为用神。
04
凡占兄弟姊妹、姊妹丈夫、妻之兄弟、世兄弟、结盟同寅及知交朋友,俱以兄弟爻为用神。
05
凡占嫂与弟妇、妻妾及友人之妻妾婢仆,物价、钱财、珠宝、金银、仓库、钱粮、什物、器皿及问天时晴明,俱以妻财爻为用神。
06
凡占儿、女、孙、侄、女婿、门生、忠臣、良将、药材、僧、道、六畜、禽鸟、顺风、解忧避祸,及问天时日月星斗,俱以子孙爻为用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