辟诸书之谬
九、辩《易林补遗》应为他人之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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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、辩《易林补遗》应为他人之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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凡占交疏之常人,当以应爻为他人,以应爻为用神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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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异姓之兄弟或父叔之友、子孙之友,必分别称呼老幼取用神是也,不可概曰我占他人以应爻为用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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予因张星元不论父友子友,皆以应爻为用神,甚至奴仆、妻婢、弟兄、父母、叔伯、邻长,概曰我代他占,皆以应为用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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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据张星元作《妻妾奴仆去留章》云:“代卜他人看应爻,若临月破最难逃,遇冲遇克身难救,逢旺逢生病必消,生应原神宜发动,克他忌象怕重交,卦身有气还须吉,应位逢官祸必招”;《斗欧争竞章》云:“以世应为主,生克为凭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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假如子侄与人斗欧争竞,唯恐受亏,故云岂可不看子孙爻生克,竞以世爻为主,生克世应为凭乎?又有《词讼章》云:“以官爻为主,父爻为凭”,文词相诉至公庭,须看官爻父母兴,倘然官父二爻动来克我,还是以官父二爻动说有主有凭是吉乎?还是克害我者是凶乎?今之术家凡遇代占,则不论尊卑,概以应爻为用,凡为词讼独用官爻,总不论用神生克制化,予不得不辩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