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命理约言 / 古文电子参考 · 选读

看月令法二

清·陈之遴,号素庵 · 2段 · 原文阅读

收看命诸法、诸论及杂论古文;未收近代序跋和夹有韦千里诠注的二十赋,不称原书十卷全本。

简体阅读:仅转换字形,来源原文保持不变。

本章暂未配白话释义,原文使用完整宽度呈现。

01

旧书十二月支中所藏诸干,俱分日用事,相沿既久,遵若金科玉律,但实理不然,推本论之,寅卯只是甲乙木,巳午只是丙丁火,申酉只是庚辛金,亥子只是壬癸水,辰戌丑未只是戊己土。若亥有甲,寅有丙,巳有庚,申有壬,盖木火金水生地之故。辰又有乙,未又有丁,戌又有辛,丑又有癸,盖木火金水余气之故。寅巳又有戊,午又有己,盖土随火母生旺之故。

02

总之但有其气,非能分诸支之位,而各得若干日也。惟有其气,故论命者必兼取之,惟不能分其位,故论命者必以本支为主,而后及其所藏也。今列旧例于左,若果如其所分,则己有戊,犹可言也,亥有戊,寅申有巳,有是理乎?古今论命,曾有遇亥月而取戊,遇寅申月而取己者乎?且又牵于土生申之说,故于申中混列戊己共七日,夫诸支皆分某干若干日,申中何不分戊若干日己若干日乎?论命逢申将取戊乎,取己乎?旧书阴生于子午卯酉,则子午卯酉中,当亦分乙丁辛癸各若干日,何以止言长生,而不分日乎?阳之所墓,既能分日,阴之所墓,何不亦分日乎?四时只有三百六十五日,乃每支中诸干皆共三十一日,岂非四时共三百七十二日乎?种种难通,将何说以处此?则各干分日,万不可拘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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