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支刑论

清·陈之遴,号素庵 · 3段 · 原文阅读

收看命诸法、诸论及杂论古文;未收近代序跋和夹有韦千里诠注的二十赋,不称原书十卷全本。

简体阅读:仅转换字形,来源原文保持不变。

本章暂未配白话释义,原文使用完整宽度呈现。

01

地支相刑,以局加方取之,亥卯未木局加亥子丑之方,故亥刑亥、卯刑子、未刑丑。申子辰水局加寅卯辰之方,故申刑寅、子刑卯、辰刑辰。寅午戌火局加巳午未之方,故寅刑巳、午刑午、戌刑未。巳酉丑金局,加申酉戌之方,故巳刑申、酉刑酉、丑刑戌。内除未刑丑、申刑寅系相冲外,故以寅刑巳、巳刑申、及丑刑戌、戌刑未为三刑。子卯为相刑。辰午酉亥为自刑。尝考究其理,木局加水方,水局加木方,是为相生,何以相刑?旧说曰,木落归根,水流趋东也。夫归根趋东,是则理势甚顺,更不当刑矣。火局加火方,金局加金方,皆为本气,何以相刑?旧说曰,金刚火强,自刑其方也。夫太刚过强,是必害己之物,乃绝不伤他气也。且辰午酉亥本支即刑本支,,尤不近理。

02

旧说子卯一刑也,寅巳申二刑,丑戌未三刑也,故称三刑,是又遭自刑矣。但自唐以来,相传如此。凡命遇寅巳申,或丑戌未三刑,吉则职掌刑名威柄,凶则刑祸。子卯之刑多不吉。辰午酉亥自刑不甚计较。又有刑去刑归之说,夫刑与冲异,不过相戕而已,安能刑去?既相戕矣又安能使之来归耳。即丑戌未籍以开库,亦有宜有不宜,要之。

03

三合之法,十二支周遍均平,而生旺墓之理又顺,相刑之法,或三或二或一,例既偏驳杂乱,而又无确然之理,大约不足深信。人命有遇刑而操威柄者,四柱本吉耳。有遇刑而获凶祸者,四柱本凶耳。非必皆刑之故。且不遇刑而获凶祸,操威柄者,亦多矣。尝见一老学订正云,刑由合来刑,则子刑卯、卯刑午、午刑酉、酉刑子,是为旺神相刑也。寅刑巳、巳刑申、申刑亥、亥刑寅是为生神相刑。丑刑辰、辰刑未、未、未刑戌、戌刑丑是未墓神相刑。名曰三刑,盖生旺墓三者,各立门户而相为妒害也,其论较有理。然未敢据定为例。若无理之刑,恃势之刑,无恩之刑,一一曲为诠解,更属支离无当,宜亟辟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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