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命理约言 › 看官煞去留法一
命理约言 / 古文电子参考 · 选读

看官煞去留法一

清·陈之遴,号素庵 · 3段 · 原文阅读

收看命诸法、诸论及杂论古文;未收近代序跋和夹有韦千里诠注的二十赋,不称原书十卷全本。

简体阅读:仅转换字形,来源原文保持不变。

本章暂未配白话释义,原文使用完整宽度呈现。

01

官煞去留,需审其轻重。官重煞轻,必当去煞,盖官乃清纯之气,不可混也。煞重官轻,不必去官,乃煞乃雄刚之气,不畏混也。若官煞两停,则当分去留,主中伤官有力,则去官用煞,主中食神有力,则去煞用官。旧书云:阳日食神能去煞,又能留官。如甲日得丙,能克庚而去之,又能合辛而留之也;阴日伤官能去官,又能留煞,如丁日得戊,能克壬而去之,又能合癸而留之。

02

阳日伤官能去官,不能留煞,如甲日得丁能克辛而去之,不能合庚而留之也,阴日食神能去煞,不能留官如丁日得己,能克癸而去之,不能合壬而留之。盖克则去,去则不为我害,合则留,留则可为我用。然旧书又云:甲以乙妹妻庚,凶为吉兆,岂非合而去之乎?盖庚见乙系我克,故去;辛见丙系受克,故留也。旧又有贪合忘官,贪合忘煞之说。如甲以辛为官,遇丙则辛贪合丙而忘官,乙以辛为煞,遇丙则辛贪合而忘煞,得毋忘则不留,留则不忘乎。盖官煞独见,则因合而忘,官煞并见,则得合而留也。然究竟留者存留也,去其一,则其一自留耳,岂必有某神挽之使住乎。若必旧书所云,阴日食神不能留官,日主自能留之,则阳日伤官不能留煞,日主又不能留,遂将不留乎。总之官煞相混,去留净尽为上,虽不净尽,而调剂合宜,势归于一者亦妙。煞不能归一,宁以官混煞,勿使煞混官也。看运俱此同法。

03

千里按:官煞并见,正不必识其留,止需识其去,一者既去,一者自留矣。合者羁绊也,官煞之逢合,自应以去论,旧书以合为留之说,恐未妥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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