胞胎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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旧取甲申、乙酉、丙子、丁亥、己亥、庚寅、辛卯、壬午、癸未为胞胎。其说曰,五行绝处即是胎元,生日逢之,名曰受气,无论阴阳同生同死,即据其说推之。甲申乙酉庚寅辛卯是皆逢绝。若丙戌绝于亥,何以取子与寅?丁己绝于子,何以取亥?壬绝于巳,何以取午?癸绝于午,何以取未?又谓胞胎逢印绶享千锺,以为富贵从胎中带来,得印即能享也,是则四柱他神,皆可无论耶?且甲申乙酉戊寅庚寅癸未,支皆带煞,申寅中又带枭印,夫煞乃克身之物,枭乃夺食之神,柱中逢之,尚须处置,胎中带之,乃以为美耶,故削之。旧又以距生月之前,十月为胎元,或于四柱之后,复列一柱,夫人之生,或不及十月或逾十月,是何可论?且论至此,亦大可笑也己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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