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之一
五行相克章第十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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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
金克木,木克土,土克水,水克火,火克金。
02
凡忌神仇神宜于逢克;月克、日克、动爻克、动化回头克。
03
此四者用神元神俱逢一克,他处不见生扶则为凶兆,占吉事乐极生悲,占凶事须宜急急回避。
04
如卯月戊辰日占父官司已拟重罪,得泽地萃卦变天火同人:
卦例图式(保留来源符号)
05
×父母未土 父母戌土 丶兄弟酉金 应 丶子孙亥水 ×妻财卯木 子孙亥水 丶丶官鬼巳火 世 ×父母未土 官鬼卯木
06
外卦未土父母,卯月克之,内卦亥卯未合成木局又相克制,月克日刑,全无救助。
07
果至重刑。
08
同日妹占兄官事同此一案亦拟重罪,得天地否卦变天水讼:
卦例图式(保留来源符号)
09
丶父母戌土 应 丶兄弟申金 丶官鬼午火 丶丶妻财卯木 世 ×官鬼巳火 父母辰土 丶丶父母未土
10
申金兄弟为用神,巳火鬼动刑克申金,重罪定矣。
11
幸喜辰日冲动戌土,父母暗动生申金,克处逢生。
12
若有父母可以救之。
13
后因父年八旬援例思留免生。
14
圣人作易令人趋吉避凶,未卜而不知者,是大数也,卜之而神不告,亦大数也。
15
既已卜之,神已安之。
16
明知而故犯者,亦不可尽委之于数也,命也。